究方面同样如此,对于国内的规划师能不能很好地指导特区的城市规划,我是持怀疑态度的,不过等看到林教授的方案,我就改变了想法!”一位领导说道。 “林教授的方案无论理论高度还是细节上,都远远超出了那家外国顾问公司的水平,担任特区的规划顾问绝对是绰绰有余啊!”林楼的方案他们已经认真研究过了,并请了专家来帮他们分析,专家们都给出了相当高的评价。 今天请林楼过来汇报,只是想解决一些他们暂时还看不明白的疑问而已,最关注的自然就是理论基础了,林楼的回答让他们无话可说,外国的理论已经不先进了,我们拿出了更加先进、更符合时代发展需求的新理论。 这要是一般人说得,他们保管立刻就会把他给轰出去,但是一想到吴委员在国内城市规划领域的地位和积累,谁又有本事从专业角度来质疑吴委员呢?又想到林楼已经是国际知名的建筑大师了,人家已经走在了外国人的前面,谁又敢保证他在城市规划领域做不到同样的事情,彻底压过西方的专家呢? “林教授方案中的很多想法都让我们醍醐灌顶啊,只是有点我还不太明白,为什么要把城市规划方案以法律的形势确定下来呢?政务院前些年不是已经颁布了《城市规划条例》么?我们按照政务院的条例执行不就可以了?”有人继续提问。 “在这方面,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,英国在1944年制定管理城市和乡村规划的法律──《城乡规划法》,后对该法作了重大修改;1965年新的《城乡规划法》规定,由郡或大都市地区的规划机构负责编制结构规划,然后按结构规划的框架编制具体的局部规划,并照此实施;1971年《城乡规划法》规定‘某郡议会即为该郡的地方规划机构;某郡级市议会即为该郡级市的地方规划机构’,该法对各种发展规划、规划控制、土地的拨用等均有明确规定。” “联邦德国1960年颁布的《联邦城市建设法》,内容包括城市规划、土地区划整理、土地利用等;1971年又制定了《城市建设促进法》,对市、镇、乡的新建、改建的措施,对法律步骤、财政、税收措施等也都作出规定,还用法律规定了城市每项建设资金的来源。” “日本从1919年制定《城市规划法》起,陆续制定了许多有关法令,至1979年,已有关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规400多种;其中同城市规划直接有关的40多种,最主要的是《城市规划法》和《建筑标准法》;日本的《城市规划法》于1968年重新作了修订,后又经过18次修改;1976年11月15日修改颁布的《城市规划法》中曾明确提出立法的目的是使城市有秩序地进行规划、建设并得到健全发展,以期有助于国土的均衡发展和增进公共福利。” “这些法规有力地贯彻了国家和地方当局有关城市发展的方针政策,保障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,让城市规划方案能够得到切实地执行;要是没有这些法律法规的约束,方案做得再好也执行不下去!” “政务院的《城市规划条例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咱们国家规划执行随意性较大的问题,但条例的权威性还是相对薄弱了一点儿;而且都是大方向上的政策,在细节上有所欠缺;具体到各个地方,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,要是做得太细,就限制了这些城市的发展,所以各个地方最好也出台符合自己具体情况的条例,以此来保障规划方案的执行。” “要不然方案做得再好,结果在执行的过程中被随意更改,那就失去了制定方案之初的本意。”这一点是林楼最为关心的问题,在他看来这可比具体的方案有意义多了。 “咱们特区不仅在经济上肩负着M.cOmic5.COm